本人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服务协议,合同内容是,我将一枚流通的人民币委托该公司展览展销拍卖,并支付服务费49200元。合同到期后,我的人民币流拍。为此我损失了服务费及签约的往返差旅费。我通过查询了解到,人民币管理条例是禁止买卖流通的人民币,未经人民银行的许可是不能展览展示人民币包括图样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没有经营人民币字样。公司网站的展示人民币的行为也触犯了广告法的规定。我本人感觉就是被欺诈了。因为人民银行权威部门答记者问,已表明不存在什么错版币。而我就是因为这枚流通的所谓的错版币而上当受骗了。现在我能以什么途径来救济,把损失挽回来?合同诈骗?违法广告?还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3倍赔偿?或是民事欺诈?违反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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