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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相关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4:06)    点击:45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相关问题

  物管在小区贴通告,直指业主委员会未将收益用于小区服务,业主委员会深感名誉受损,于是将物管告上法庭。但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并不享有名誉权,于是驳回起诉。本文将为您详解有关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及名誉权相关问题。

  一、案例回顾:业委会告名誉侵权被驳回

  2012 年4月, 荔湾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管)在小区电梯间张贴《关于本次上门与业主沟通及问卷调查结果通告》,该《通告》共在小区张贴311份,指出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将收益直接用于小区服务当中。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法人组织,不享有名誉权,于是裁定驳回起诉。

  二、法官分析:业委会特定情况才能起诉

  该案一审法官表示,作为法人,应依法成立,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财产和经费,虽然业主委员会有权审定如维修基金的使用的职权,但是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并不是业主委员会的财产或经费。

  尽管业主委员会需到当地行政部门备案,但仍不属于法人,而应属于“其他组织”,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黄耀升认为,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律师提醒:名誉受损需从客观取证

  鞍山房产纠纷律师表示,作为享有名誉权的个人或法人,一旦名誉权受到损害,需通过何种途径去举证?法律快车特约律师表示,名誉权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对个人或法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作为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而要证实社会评价降低,主要是从侵权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比如某人在网络上泄露个人隐私(如艾滋病、性病等),或捏造他人是小三,导致网友漫骂。作为受害者,可以依据这些外在表现作为客观证据来证实社会评价降低。此外,作为受害者,比如个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可以采取在小区走访,收集邻里街坊因侵权人的行为而对个人的评价的影响,并请公证员公证。

  鞍山房产纠纷律师指出,判断名誉权受侵害,应是“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仅是两个人窃窃私语,家长里短,则很难认定是侵害名誉权。而侵害名誉权严重者,则可能触及诽谤罪等罪名。

  四、业委会可提起诉讼的6种情形

  1、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物业协议或者物业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的;

  2、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公共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全部委托他人而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

  3、物业管理协议中单方排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或者业主委员会、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相关权益的约定;

  4、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5、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6、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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